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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协会是经河北省政府民政厅批准的一个非营利性机构,其目的是促进中外文化教育交流,现有会员3000多人,多为大学教授、讲师,著名的艺术家、画家,政府公务员,和社会的能人志士等。
   协会机构主要包括:国际交流中心、科研开发中心、文化艺术中心、信息技术中心和秘书处五个部门。国际交流中心主要进行外教交流、外籍留学生住家交流和各种英语、汉语培训;科研开发中心主要进行国内先进项目研究、新技术的推广和国外先进技术、先进成果的引进及与国外进行新项目的合作开发;文化艺术中心主要进行书法、绘画、篆刻等艺术作品的学习交流;信息技术中心主要进行信息技术教育应用的研究交流、及与国外的信息技术项目、软件的合作与交流。
   此外,还设有一个《国际教育交流》内刊,用于交流英语等外国语的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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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协会,英文译名为Hebei Province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缩写HPIEEA。

第二条 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协会是由有关专家、学者和热心教育交流事业方面的代表共同发起、以民间形式开展对外教育交流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协会的主管单位是省社科联。

第三条 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协会的宗旨是为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河北省教育界同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增进了解和友谊。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北省社科联、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石家庄市宁安路16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发现并及时推广外语教学的典型经验,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及发展面临的问题;
    (二)依托中国外教资源网,引进并推荐外籍教师来华任教;
    (三)提供教育咨询,促进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书刊、资料,为教育事业发展牵线搭桥;
  (四)组织会员外出学习、调研,有针对性地开展科研工作;
  (五)邀请外教及知名教育专家授课,对会员进行培训,提高会员理论水平及实践能力;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外语竞赛、夏令营,提高中小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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